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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关于下发《闸北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关于下发《闸北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闸府(2004)9号)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彭浦镇政府:

  经中共闸北区委第56次书记办公会和第45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联席会议讨论同意,现将区信息委《闸北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细则》批转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闸北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细则

  为落实《闸北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闸府发〔2004〕15号),认真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操作流程,明确职责分工,依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我区实施政府信息公开的机构范围:区政府组成部门、派出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其中,区公安分局、区国家安全分局将按市里要求开展此项工作。其它44个政府部门和单位都有各自独立的机构代码,派出机构使用委派部门的机构代码。挂靠政府部门的非常设机构,统一使用挂靠部门的机构代码。

  二、明确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
  建立“信息谁提供、谁把关”的责任制。各部门和单位是本部门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负责编制本部门信息目录、指南以及发布主动公开信息,并须经部门主要领导审核、签字方为有效。区监委负责对信息公开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议,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相关行政复议的办案事宜并配合区监委进行检查评议,区保密局负责指导信息公开中相关保密事项管理,区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也要各司其责,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稳步推进。

  三、区政务大楼内设统一接待受理窗口
  本着以人为本、便民利民的原则,在区政务大楼二楼办理大厅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接待受理窗口,由区档案局负责。在政务大楼内办公的22个部门纳入统一受理范围,分别是:区政府办公室、区计划发展委员会、区经济委员会、区商业委员会、区对外经济委员会、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区信息化委员会、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区监察委员会、区人事局、区劳动和保障局、区民政局、区卫生局、区文化局、区环境保护局、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区信访办公室、上海站地区管委办、区地区办、区地方志办公室、区档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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