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房地局《闸北区2004年城市房屋拆迁有关标准的第一次调整通知》的通知
(二○○四年五月十日 闸府发[2004]22号)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彭浦镇政府、区管重点企业:
经区委第56次书记办公会和第43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联席会议讨论同意,现将区房地局《闸北区2004年城市房屋拆迁有关标准的第一次调整通知》批转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闸北区2004年城市房屋拆迁有关标准的第一次调整通知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沪府(2001)第111号令)(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根据闸府发(2003)24号文第四条之规定,结合我区情况,现将本区城市房屋拆迁有关标准的调整通知如下:
一、被拆迁居住房屋的最低补偿单价标准
A地区调整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130元
B地区调整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600元
C地区调整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320元
D地区调整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980元
二、根据我区实际情况,被拆迁居住房屋补偿安置的其他实施标准仍按闸府发(2003)24号文第二条之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