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严格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设定和行使,强化政府在“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领域内的应有职能;努力培育规范、公正、自律的社会中介机构和服务机构,推进政府原有技术性、行业性、服务性等职能的转化;弱化政府在资源配置中的主导作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功能,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各行政机关应带头守法执法,既要严格法定职责,不越权、不滥用,又要认真履行职责,防止行政不作为,确保合法、合理、适当、及时、有效地履行行政职责。
12、认真落实《
上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调整、归并、精简现有的行政执法机构,建立与城市建设发展相适应的行政执法机构,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效能,解决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等问题。
13、逐步推进程序法治。强化程序公正意识,恪守法定行政程序;完善行政告知制度,在注重告知权利义务的同时,以劝告、咨询、教导等方式帮助当事人正确行使程序性权利;行政行为涉及自由裁量权的,行政主体应当告知自由裁量的理由。
14、完善和拓宽行政执法听证制度。在完善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基础上,将
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具体行政许可行为纳入听证范围。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制定听证规则,明确听证组织、听证参加人和听证过程的具体程序。
15、建立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各部门要严格依据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建立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凡未经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发布;凡未经公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执行;对规范性文件应当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实行规范性文件和执法文书用印前文检制度,确保文件、文书的严密、准确、无误。创办政府公报,作为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指定公开载体。
16、建立“区依法行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区依法行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牵头抓总全区的依法行政工作,联席会议由区政府分管领负责召集,区政府各部门、街道、镇的分管领导参加,联席会议根据区依法行政工作的需要适时召开。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的会务准备、落实联席会议决议事项和区依法行政的日常工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