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发改委、四川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改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前期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发改委、财政局,省级有关部门:
为加强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管理,规范工作程序,现将《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印发〈
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前期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发改办外资〔2006〕2259号)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一、《
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前期管理工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
《规程》)是国家为加强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管理制定的部门规章,各市(州)发改委、财政局及省级相关部门要认真学习研究,按照
《规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做好国外政府贷款的管理工作。
二、各市(州)和各行业借用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应同时向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申报。各市(州)发改委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向省发改委报送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申请文件并附项目申请材料。项目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的简要情况;
(二)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三)拟申请使用国外政府贷款的类别 、国别;
(四)贷款金额及用途;
(五)贷款偿还责任
各市(州)财政局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向省财政厅报送的项目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借用外国政府贷款的申请函,内容应包括贷款国别,贷款金额,项目类别,担保及偿还责任,配套资金来源等;
(二)贷款申请书;
(三)拟借用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单位近三年资产负债表、损益表(需经审计)。
三、各市(州)发改委上报省发改委借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申请文件时应抄送当地财政部门,上报文件应附所在市(州)财政局的申请文件 ;市(州)财政局上报省财政厅借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申请文件时应抄送当地发改委,上报文件应附所在市(州)发改委的申请文件。
四、项目列入国家发改委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规划后,自省发改委转发之日起,项目单位应在2个月内编制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时报送省发改委、省财政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求有资质的专业机构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