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于已发展壮大的微型企业,注册资本已超过10万元,仍可以享受后续的微型企业创业扶持政策,财政部门按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的90%计算补贴资金,补贴累计总额以最初的注册资本金为限。
2、户口在渝中区的残疾人和“4050”人员
(1)残疾人在我区注册创办微型企业的,除享受政府审定的财政补助资金外,微型企业存活三年后,由区残联给予一次性补贴10000元;由个体工商户转为微型企业,并存活三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000元补贴。
(2)鼓励微型企业进入市、区级商业示范社区,对进入市、区级商业示范社区的超市、餐饮店、家政、维修等微型企业创业1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000元奖励。
(3)对原享受低保政策人员申请办理微型企业,可以在微型企业办理成功后按其家庭当月核减低保金总额的70%给予就业补贴,享受补贴累计最长不超过36个月。
(4)微型企业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每人每年2000元给予财政补贴。
(三)空间布局规划
1、鼓励微型企业进入创业园区
对进入创业园的微型企业成功创业三年以上,并且上年区级财政税收贡献5万元以上的,给予每户一次性10000元的奖励。
2、鼓励文化创意、科技和生活性服务业微型企业发展
(1)区科技管理部门对微型企业的自主研发成果和成果转化项目给予不超过50000元的经费支持。
(2)鼓励微型企业积极从事创新创造,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分别给予专利权人3000元/件、1000元/件、500元/件奖励;获得美国、日本和欧盟的发明专利奖励20000 元/件(对同一发明专利奖励只限2个国家以内)。
(3)鼓励微型企业创立自有品牌,对申请注册商标的微型企业,每成功注册一件商标给予3000元奖励,每户微型企业最多申请奖励三件商标。
3、加强微型企业孵化基地和培训基地建设
(1)鼓励社会单位或企业将闲置场地开办成微型企业创业园,对经区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微型企业创业园给予开办单位一次性奖励20万元。
(2)建立微型企业创业培训指导机构,开展对各类创业人员的指导,对孵化基地每成功孵化1户微型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
(3)免费提供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5-100万)等创业扶持服务,创办微型企业在享受市微企办补贴(3-5万)政策基础上再给予每户微型企业5000-20000元的创业奖励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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