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多元投入机制。坚持市场开放、平等竞争原则,通过保证合理用地、减免税费、以奖代补、购买服务等多种办法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学前教育事业,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学前教育机构。
建立学前教育资助体系,统一纳入中小学教育资助体系,免除烈士子女、残疾儿童和孤儿保教费,对特困家庭儿童给予资助,确保适龄儿童入园。
五、优化学前教育资源
努力提高公办幼儿园保障能力。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学前教育资源的供需情况,合理规划布局,盘活教育资源,新建和改扩建一批安全、适用的公办幼儿园。扩大公办幼儿园规模,鼓励优质公办幼儿园举办分园或合作办园,探索优质公办幼儿园兼并弱园、向弱园派遣园长或教师等连锁式办园新模式,努力提高公益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覆盖水平和保障能力。
积极扶持和引导民办幼儿园发展。制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标准,出台相应财政支持政策。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公益性、普惠性幼儿园进行审核确认并予公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等措施引导民办幼儿园面向公众提供普惠性服务,让群众可以在缴费大致相当的情况下自主选择公办或民办幼儿园。采取“公开招标”、“专业领办”等方式,鼓励有条件的社会团体或个人领办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公益性、普惠性幼儿园。对于提供普惠性服务的民办幼儿园,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其应缴纳的市及县(市、区)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一律免收或由征管部门办理全额征返手续。免收幼儿园“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民办幼儿园的用水、用电、用气及物业管理费,按照当地居民价格标准执行。
加快推进城市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新建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要与居住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未按规定安排配套幼儿园建设的居住小区规划不予审批。小区开发单位必须按照规划条件和有关规范标准要求建设幼儿园,并与住宅工程同时竣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当地县(市、区)政府,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委托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擅自改变其用途。
努力扩大农村学前教育资源。要充分利用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闲置资产,通过新建和改扩建措施,在每个乡镇(街办)办好1所质量较高、能发挥辐射带动作用的公益性质乡镇中心幼儿园,逐步形成1个乡镇(街办)建有1所独立建制的中心幼儿园、下设适量学区幼儿园和村办幼儿园的农村学前教育服务网络。人口稠密的乡镇(街办)和村根据需要建设多所幼儿园或举办公益性中心幼儿园分园。要积极创造条件,确保留守儿童入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