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切实加强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
(一)各地要严格贯彻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严格有关手续,切实加强对纳入防伪税控系统企业的管理,防止利用防伪税控系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根据
《管理办法》第
十条规定,防伪税控企业在办理认定登记后,必须由主管国税机关的操作人员负责向其发行开票子系统,服务单位人员一律不得操作企业发行子系统,如违反此规定,一经发现将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2.对于暂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企业,主管国税机关的操作人员在给企业进行初始化发行时,必须严格按以下要求掌握:属商业企业的最大开票限额只能设为一万元以下(含一万元,即销售额不超过万元);属工业企业的最大开票限额只能设为十万元以下(含十万元,即销售额不超过十万元);属于大、中型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的,报经地、市国家税务局批准最大开票限额设为百万元以下(含百万元,即销售额不超过百万元);最大开票限额超过百万元(即销售额超过在百万元以上)的,要报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批准。如主管国税机关的操作人员违规操作和失职的,要严肃处理,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为防止IC卡被盗,对于暂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纳人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企业(不包括大中型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IC卡由主管国家税务机关代管,监督使用,企业开票结束后,要立即收回代管。
(二)根据
《管理办法》第
四十二条规定,对已安装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要按月报税(包括零申报),如逾期未报税的,经催报仍不报的,主管国税机关应立即进行实地查处,并收缴其专用设备。
(三)根据
《管理办法》第
八条规定,企业注销税务登记或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或减少分开票机的,主管国税机关应立即收缴金税卡和IC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