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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系统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5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5月27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系统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桂国税发〔2001〕12号)


各地区、地级市、县(市)国家税务局:

  最近,北海、软州两市连续发生外来新办贸易性公司利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大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携带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逃跑案件,有预谋的骗取国家税款。对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以往国税发[2001]2号文对这类问题进行了通报,随后又于2001年1月5日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防伪税控系统企业管理的紧急通知》,要求全区各级国税机关立即组织力量进行全面清查,在清查中,又陆续发现类似问题。对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领导高度重视,强调要严格依法办事,全面彻底清查,严厉打击利用防伪税控系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的违法犯罪行为。为防止此类案件的再次发生,现对有关问题重申如下:

  一、严格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管理。

  (一)外省、特别是广东省潮汕地区人员到广西新办商业性贸易公司,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独资企业法》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或以收购、调拨、批发、加工为名义开办的空壳、皮包、四无企业(即无生产经营场所、无生产经营能力、无生产经营人员、无相应生产经营资金,包括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一律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要全面进行清理,对已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已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必须马上清理收回,对已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认真稽查,涉嫌虚开的,要及时通知受票地税务机关停止抵、退税款。

  (二)凡新办商业性贸易公司(不包括大中型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必须在当地经营一年以上,实际年销售额达到180万元以上(含180万元),会计核算达到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要求,并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生产经营能力、生产经营人员、与生产经营能力相应的资金(包括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有关合同进行实地考查后,经市、县国税局领导审批后方可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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