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企业征免增值税管理办法第二条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1月12日,实施日期:2000年1月12日)修改*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5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5月27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企业征免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国税发〔1999〕223号)
为了加强粮食企业征免增值税的管理工作,我局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企业征免增值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于1999年12月15日前完成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工作,并将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名单上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粮食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1999]10号)第
二条规定:“自1999年8月1日起,凡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暂一律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开具。
三、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工作完成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单位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免税粮食,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第
六条的规定,依据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的销售发票注明的销售额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四、1999年底前,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允许使用手写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