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已认定的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报经市、县国家税务局批准,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改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1)从事商业经营(包括兼营)且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2)连续六个月以上零税负申报或负税负申报并且无正当理由的;(3)在会计人员配备、会计账簿设置、会计核算方法这三个方面中,任何一方面不符合国家税务局要求的;(4)有偷税行为或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5)不按规定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严重后果的;(6)无固定经营场所的;(7)多次不按规定及时办理纳税申报或交纳税款的。
(二)变化与终止的管理
1、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在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后,按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2、一般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在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后,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一般纳税人资格手续。
一般纳税入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在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一般纳税人资格手续,并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后,向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一般纳税人被工商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在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后,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一般纳税人资格手续。
3、取消(注销)一般纳税人资格,应由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填报《取消(注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审批表》一式三份(表式附后),签署意见后上报市、县国家税局审批。
4、对被取消(注销)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应收回其《税务登记证副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票领购薄》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副本》和《发票领购簿》(注销的除外),清理收缴结存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结清应缴税款,对其库存货物的进项税额(包括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已抵扣的,应补征入库,尚未抵扣的停止抵扣。
5、对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重新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在两年内无论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规定标准,均不得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两年后如果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申请可重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