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商业公司因经营方式发生变化,各门市部实行承包或抽本经营,且财务也不并入总公司统一核算,只上交定额承包费、管理费或租金,商业总公司不能申请为一般纳税人;但其某一门市部(批发部、收购部)需要保留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必须是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而且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方能申请为一般纳税人。
二、一般纳税人的申请、认定程序
(一)凡申请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和如实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格式附后),并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资料:1、政府或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及复印件;3、法人代表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及复印件;4、合法的验资证明;5、财务人员身份证、《会计证》及复印件;6、上年度(或本年度)财务决算报表(新办企业为年度销售计划);7、银行帐号证明及复印件;8、生产经营地、场所的产权证书或房屋租赁协议书及复印件;9、企业章程(或合同、协议书)及复印件;10、市、县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有关复印件的份数,由市、县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二)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企业一般纳税人的申请后,要对上述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并指定两名以上税务人员到企业进行实地调查,并对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投资规模,产权所属,生产经营规模及方式,财务核算及管理等情况写出调查报告(一式三份),报主管税务机关领导审核签章后,连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一并上报市、县国家税务局审批。
(三)市、县国家税务局在接到上述申请材料后,要认真进行复核,对有疑问或不实的内容,派人进行进一步核实,并在三十日内审核完毕。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方能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并在其申请认定表的右上角和《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上方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
(四)对新开业的符合一船纳税人条件的企业,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临时认定一年的手续。审核、审批税务机关应在签署意见时注明“暂认定一般纳税人一年”字样,并注明有效期。
纳税人开业满一年后,应根据实际年应税销售额按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正式认定手续。
(五)已开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其当年应税销售额已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必须在次年一月底以前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认定为一般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