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5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5月27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国税发[1997]183号)
各地区、市、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报我局。
1997年8月1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及有关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其他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一般纳税人的条件
(一)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一个公历年度内的全部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小规模纳税人标准: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
下列纳税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1、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2、个人;3、非企业性单位;4、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
(二)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并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商业经营单位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者除外),可申请为一般纳税人。
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实行统一核算的,其总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分支机构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分支机构可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为一般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在同一县(市)内、并实行统一核算的,其总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但无论分支机构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其分支机构不能申请为一般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