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口计生委办公室关于2011年对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指导中心进行机构校验的通知
(沪人口委办[2011]53号)
各区、县人口计生委:
根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国家计生委令第5号)的有关规定,部分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指导中心需要进行场地、设施、服务范围和人员资质的全面校验,包括:1.执业许可证于2011年12月31日前到期的人口计生指导中心;2.因服务需要增设孕检点的人口计生指导中心;3.产生其他变更项目的人口计生指导中心。
请相关单位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包括咨询、培训、随访、活动记录等材料的收集整理),认真自查并形成书面总结,于2011年8月20日前将相关材料报市人口计生委科技处(需上报的材料见附件)。科技处将于9月组织专家校验组进行现场评估。
附件:参加校验的机构上报材料明细
上海市人口计生委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附件:
参加校验的机构上报材料明细
(一)机构校验(三年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