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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城镇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第六条 租金补贴标准:按申请家庭应享受的配租标准给予每人每月每平方米12元的租金补贴,由家庭自行到市场租赁房屋。所租房屋超出面积标准的由廉租家庭自行承担;租住公有住房低于核定数额的,按住房面积标准差额领取补贴租金。
  租金减免标准按《北京市城镇公有住房租金减免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申请审核程序:
  一、申请家庭由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特殊情况可委托代理人),持有效证件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镇)向民政部门认定的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发放《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审核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由申请家庭按要求如实填写。
  证件包括:《北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享受北京市优抚待遇的相关证明:《革命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军人家庭证明书》、《病故军人家庭证明书》、《革命伤残军人证》、《北京市定期抚恤证》、《北京市定期补助证》。
  二、申请家庭持《登记表》、区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明和优抚证明、住房情况证明、户口本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等材料到区国土房管局(所属房管所)进行核查,房管所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情况的核查。对基本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会同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将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在居住范围内进行为期10日的公告。经公告提出异议的,由房管所再次核查;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以书面形式告知其原因;公告无异议的,房管所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区国土房管局。
  三、经区国土房管局审核后,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发放《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登记通知书》。
  第八条 区国土房管局每年要会同财政、民政、街道(镇)等部门对享受廉租住房家庭的收入、住房状况等基本情况进行复核。对人均收入超过当年北京市城镇居民生活保障标准的,由区国土房管局书面通知该家庭并在3 个月内停发补贴。
  第九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应按合同规定按时交纳租金,合理使用房屋。
  第十条 租金补贴由以下渠道筹集:
  一、区财政拨付所需资金的50%。
  二、北京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昌平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增值部分拨付所需资金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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