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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城镇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平区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月31日,实施日期:2007年1月1日)废止

北京市昌平区城镇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昌政发〔2002〕18号)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供给和分配体制,改善全区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根据《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结合全区实际,制定《北京市昌平区城镇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城镇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单位)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全区具有本市非农常住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和其他需要保障的特殊家庭提供以租金补贴、低廉租金租赁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普通住宅。
  第三条 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国土房管局)是本区廉租住房工作的行政主管机关,负责拟定并实施本区廉租住房的管理办法和有关政策,指导协调各单位(区属)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区财政、民政、公安、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廉租住房实行租金补贴和租金减免方式。
  租金补贴是指:政府对住房困难且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按规定配租标准发放租金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房屋。
  租金减免是指:政府(单位)对住房面积达到标准的廉租对象,按《北京市城镇公有住房租金减免暂行办法》(京政发〔2000〕7号)规定,实行新增租金免交的办法。
  配租标准是指:人均使用面积10平方米(包括原住房面积)。
  第五条 申请廉租住房应具备的条件:
  一、符合规定的最低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起步阶段,我区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暂限定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城市低保对象和优抚对象家庭。
  二、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8平方米(含)以下(建筑面积与使用面积的换算系数为1.333)。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的计算方法为:家庭住房使用面积除以同户籍内长期共居人口(家庭人口在本市另有住房的除外)。
  三、申请家庭必须是一个核心家庭。城市低保家庭人口以《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标明的保障人口为准;优抚对象家庭人口以持证人与配偶、未成年子女组成的核心家庭人口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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