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平区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五条 城镇廉租住房的配租标准以满足最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为10平方米(包括原住房面积)。
  有关对廉租对象租金减免的标准、申请条件及办理程序等,依照《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申请城镇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城镇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家庭为城镇低保对象或者优抚对象家庭。
  (二)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0平方米以下(建筑面积与使用面积的换算系数为1.333)。
  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按下列公式计算:
  申请家庭户籍所在地现住房使用面积÷同户籍内长期共居人口数(共居人口在本市另有住房的除外)+以申请家庭成员名义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产权的它处住房面积÷申请家庭人口数。
  第七条 申请审核程序:
  (一)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家庭,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特殊情况可委托代理人),持下列证件之一向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1.《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2.优抚待遇的相关证明:《革命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军人证明书》、《病故军人证明书》、《残疾军人证》、《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定期补助领取证》,以及区民政局出具的相关证明等。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发放《北京市昌平区城镇廉租住房审核登记表》(以下简称为《登记表》);申请家庭按照《登记表》填写要求如实填写后,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家庭资格证明一栏中填写意见,并加盖公章。
  (二)区建委对申请家庭交报的《登记表》、低保或优抚证明、住房情况证明、户口簿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等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会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委会,将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在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三)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区建委给予登记,并注明申请家庭的配租方式。
  (四)区建委在登记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向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家庭发放《北京市昌平区城镇廉租住房租金补贴配租通知单》。
  第八条 租金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每平方米20元。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