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昌平区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3月18日,实施日期:2009年3月18日)废止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平区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昌政发〔2007〕1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
《昌平区
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2次区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一月三十一日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供给制度,改善本区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根据国家
建设部《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3年第120号)、《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京政办发〔2001〕62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单位)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本区非农业常住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和其他需要保障的特殊家庭提供的以租金补贴或者租金减免方式租赁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普通住宅。
第三条 区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建委)是本区城镇廉租住房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区
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有关政策;指导协调本区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区财政、民政等部门以及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镇廉租住房实行租金补贴和租金减免方式。
租金补贴,是指政府对住房困难且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按规定配租标准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房屋。
租金减免,是指房屋产权单位对住房面积达到标准的廉租对象,按照《北京市城镇公有住房租金减免暂行办法》(京政发〔2000〕7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执行新增租金免交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