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公路管理站按每人每月不低于400元的标准,向养护作业人员发放补助。
养护作业人员的补助费用,从乡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中支出。
第五章 乡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来源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乡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是指用于纳入市交通路政主管部门及区政府补助计划的乡道、村道的大修及日常养护、小修维护和养护作业人员补助的全部资金。
第二十七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使用乡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必须严格遵循"专款专用、注重效益"的原则,并接受昌平公路分局、区财政局、发改委和审计局等部门的监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乡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
第二十八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乡村公路管理站必须开设独立账户,专款专用。当年结余资金可转下年使用。
第二十九条 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由昌平公路分局依据有关支付程序划拨到乡村公路管理站的专用账户。
区财政配套补助资金,按照市路政局下达的补助计划,由区财政局划拨到乡村公路管理站的专用账户。
第三十条 市、区两级财政每年统筹安排公路养路费用于乡
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补助资金,按用途区分为日常维护(含小修)和大修工程(含桥涵大修)两大类,具体为:
(一)日常维护
依据养护定额测算,乡道每年每公里需资金57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需资金4500元。
市级财政补助标准为:乡道每年每公里4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3500元。
区级财政补助标准为:乡道每年每公里12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
(二)大修工程
依据全市平均测算标准,乡道每公里需资金50万元,村道每公里需资金40万元。
市级财政补助标准为:山区乡村公路按照全市平均测算标准的80%进行补助,平原乡村公路按照全市平均测算标准的50%进行补助。
区级财政补助标准为:山区乡村公路按照不低于全市平均测算标准的20%进行补助(山区乡公路每公里补助10万元,山区村公路每公里补助10万元),平原乡村公路按照不低于全市平均测算标准的50%进行补助(平原乡公路每公里25万元;平原村公路每公里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