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乡村公路大修管理
第十一条 乡村公路大修工程原则上由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暂不具备条件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委托昌平公路分局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乡村公路大修工程要引入市场机制,采取招投标方式,择优选定专业化的养护工程施工单位。
第十三条 组织实施乡村公路大修工程,必须认真执行相关技术规范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乡村公路大修工程档案管理,对各环节的文件资料,严格按照档案管理规定收集、整理、归档。
第十五条 乡村公路大修工程的交竣工验收可以合并进行。
昌平公路分局负责组织区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等相关部门,对乡村公路大修工程等施工情况进行联合检查验收。
第四章 乡村公路养护
第十六条 乡村公路日常养护作业采取招聘沿线村民组建养路队的模式,负责乡村公路的日常巡视和养护作业。
第十七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原则上按每3公里乡村公路里程设置1名养路作业人员组建养护队,养护队由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公路管理站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乡村公路养护里程按照市路政局每年下达的年度乡村公路管理养护计划确定。
第十九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招聘养护作业人员,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群众的监督,严禁暗箱操作,严禁利用职权任人唯亲;
(二)坚持用工本地化的原则,养护作业人员应从乡村道路沿线村的农民中选用,本区域劳动力不够时,也可由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从其他村的农民中选用;
(三)坚持有利于帮助低收入农户增收的原则,优先选用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农民;
(四)坚持有利于调动农民对乡村公路日常养护工作积极性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