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设立单独的乡村公路管理站,乡村公路管理站是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乡村公路日常管理养护、工程施工管理的机构,设专职站长一名。
第四条 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乡村公路发展规划、批准和下达年度乡村公路管理养护计划、筹集乡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协调各职能部门工作关系。
第五条 北京市路政局昌平公路分局(以下简称"昌平公路分局")负责拟订本区乡村公路管理养护建议性计划、实施技术指导、检查监督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乡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组织协调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乡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每月对本辖区内乡村公路管理养护情况进行检查。
昌平公路分局应当每季度对本区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乡村公路管理养护情况进行检查。
区政府责成昌平公路分局组织区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等相关部门对本区乡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和考核。
第七条 乡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应当遵循"依靠政府、发动群众;因地制宜、就地取材;技术适用、确保质量;建养并重、强化管理、加快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 乡村公路管理养护计划
第八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于本年度的8月份编制下一年度的乡村公路管理养护计划,并于8月底前上报昌平公路分局审核。
昌平公路分局根据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编制的乡村公路管理养护计划,编制《昌平区年度乡村公路管理养护计划》,报区政府批准。
第九条 昌平公路分局将区政府批准的《昌平区年度乡村公路管理养护计划》上报市路政局批准后,向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下达本年度乡村公路管理养护计划。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确需对本年度乡村公路管理养护计划进行调整的,应以书面形式于7月底之前向昌平公路分局提出,待批复后方可调整。
第十条 《昌平区年度乡村公路管理养护计划》分为大修工程和日常养护工程两个类别。其中,大修工程分为路面、桥梁、涵洞、挡墙四类;日常养护工程分为日常养护和小修维护两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