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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平区乡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平区乡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的通知(2009)(发布日期:2009年6月26日,实施日期:2009年6月26日)废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平区乡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的通知
(昌政发〔2007〕1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
  《昌平区乡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已经区政府第5次区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〇七年四月四日

  昌平区乡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交通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通知》(交公路发〔2006〕400号)以及《北京市乡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06〕7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加强本区乡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确保公路完好畅通,更好地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乡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
  本办法所称乡村公路,是乡级公路和村级公路的统称,是指经北京市路政局(以下简称"市路政局")批准备案的区级以下(不含区级)公路。
  乡级公路是指为乡镇内部经济、文化、行政服务的公路,不属于区级以上(含区级)公路范畴的乡与乡之间和乡与外部联络的公路。
  村级公路是指直接为农民群众生产、生活服务,不属于乡道及以上公路的建制村与建制村之间和建制村与外部联络的主要公路。
  第三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乡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负责具体落实乡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组织实施乡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检查养护质量和路况,保证乡村公路完好、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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