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平区促进大学科技园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3.与具有保荐资质的证券公司签订的辅导协议;

  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督局出具的辅导备案登记受理函;

  5.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

  (二)已经上市成功,申请专项资金奖励的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书及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或北京昌平中小企业信用促进协会成员证明材料;

  3.上市成功的证书或证明材料;

  4.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七条 申请房租补助的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房租补助申请书;

  2.工商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房屋租赁合同及房租发票复印件。

  第二十八条 申请文化创意产业项目配套支持资金的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1.市级以上文化创意产业项目批文、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的复印件;

  2.市级以上文化创意产业项目配套资金申请表;

  3.项目拨款通知单或相关拨款文件、到款凭证的复印件;

  4.国家或北京市要求配套的相关文件。

第六章 财务处理

  第二十九条 区科委收到申报材料后,定期汇总报区财政局会审。审核通过后,区财政局给予资金拨付。

  第三十条 企业收到项目支持资金后,应先计入“其它应付款”科目,待项目完工后,形成资产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科目。

  第三十一条 企业收到专项补助资金及专项奖励资金后,计入“补贴收入”科目。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企业在收到专项补助资金及专项奖励资金后,应专项用于项目的发展,不得挪作他用。用款单位应单独反映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专项资金严格按照规定用途安全合理使用。

  第三十三条 区财政局、区审计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区科委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