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政府投资支持条件的文化创意产业项目,获得市级及市级以上专项资金支持的,区政府按照10%的比例配套支持。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
第二十一条 申请区专项资金、奖励资金、贷款贴息补助、房租补助等支持的大学科技园经营管理机构和大学科技园内的企业,需向区科委提交申报材料。
第二十二条 申请一次性资金支持和对区级财政贡献奖励的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书及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企业连续两年财务报表和上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3.企业缴税情况证明材料;
4.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三条 申请贷款贴息的单位,需提交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基础设施等硬环境建设或升级改造的项目可行性报告、施工合同、贷款协议书及竣工验收文件,以及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四条 申请孵化器专项资金奖励的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书及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房产证复印件;
3.上一年度在孵企业名单、租赁协议和房租发票复印件;
4.上一年度真实融资服务案例2个以上(含2个),技术、营销、生产等方面服务案例3个以上(含3个);
5.相关证明材料及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五条 申请中国名牌、国家驰名商标、北京名牌、北京市著名商标专项资金奖励的企业,按《昌平区扶持企业发展的暂行办法》(昌政发〔2005〕34号)的有关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第二十六条 申请上市专项资金支持(或奖励)的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 已经改制成功,申请上市辅导期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书及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或北京昌平中小企业信用促进协会成员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