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对大学科技园内孵化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上,在孵企业40家以上,有共享区间和公共服务设施,并对在孵企业开展投融资、技术、营销、生产等方面服务的孵化器,经审核后给予一次性40万元的奖励。
第十五条 入驻大学科技园的企业,按租房建筑面积计算,自租房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给予房租补助0.8元/平方米/天;第二年和第三年按公历年度计算,补助0.5元/平方米/天;第三年以后不再给予补助。
本条款仅适用于大学科技园租用社会上的商业写字楼。
第十六条 入驻大学科技园企业招用本区城乡劳动力,可参照《昌平区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农村劳动力岗位补贴办法》(昌劳社发〔2009〕1号)和《昌平区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农村劳动力社会保险补贴办法》(昌劳社发〔2009〕2号)规定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待遇。
第十七条 凡符合《昌平区扶持咨询产业集聚试验区企业发展的暂行办法》(昌咨组发〔2008〕1号)规定的咨询企业(包括各类专业咨询以及相关专业培训服务、专业设计服务等),自入驻大学科技园第二年起,三年内,以上年度上缴区级财政收入总额为基数,增长部分全部奖励给该企业。
本条款仅适用于自2009年1月1日之后入驻大学科技园的新设企业,或从昌平区外迁入大学科技园的企业。凡享受本条款奖励政策的,不再重复享受昌平区政府制定的其他与区级财政收入相关的奖励政策。
第十八条 鼓励大学科技园内的企业上市,对进入上市辅导期的企业给予一次性40万元的支持,对完成上市后的企业再给予一次性60万元的奖励。
第十九条 入驻大学科技园的企业,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证书,并连续两年上缴财政收入(不含个人所得税)在200万元以上或区级收入在5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企业40万元的奖励;获得北京市著名商标、北京名牌产品证书,并连续两年上缴财政收入(不含个人所得税)在200万元以上或区级收入在5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企业20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条 凡符合国家、北京市和昌平区各类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协助企业申请相关专项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