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支持方向
第六条 鼓励大学科技园的发展规划与昌平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相适应,与地方主导产业相结合,融入区域经济与社会发展。
第七条 支持大学科技园作为自主创新体系的重要平台推进产学研合作,实现技术创新突破,提升区域创新能力。
第八条 鼓励大学科技园协助政府开展对入驻企业的延伸服务,完善自身创新、创业服务体系,持续并加大对创业期、成长期企业的公共服务与投入。
第九条 鼓励大学科技园依托自身优势吸引高新技术产业内龙头企业、企业总部、运营中心、销售中心以及进入快速发展期的优质企业入驻,调整园内入驻存量和增量企业结构,带动区域经济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第四章 支持措施
第十条 在初创阶段,给予大学科技园管理机构一次性200万元的支持,用于大学科技园内的产学研合作项目、创业投资、技术转移、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公共技术平台建设等方面。
第十一条 鼓励大学科技园聚集优质企业,对自2009年1月1日之后入驻大学科技园的新设企业,或从昌平区外迁入大学科技园的企业,年度区级财政贡献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0万元)的,每年将该企业上年度区级财政贡献的5%用于奖励该企业所在的大学科技园管理机构。
凡享受本条款奖励政策的,不再重复享受《昌平区扶持企业发展的暂行办法》(昌政发〔2005〕34号)中规定的与区级财政收入相关的税收奖励政策。
第十二条 鼓励大学科技园经营管理机构在昌平区发展。自2010年起,以该经营管理机构上年度区级财政贡献的10%为额度给予奖励。
凡享受本条款奖励政策的,不再重复享受《昌平区扶持企业发展的暂行办法》(昌政发〔2005〕34号)中规定的与区级财政收入相关的税收奖励政策。
第十三条 为鼓励大学科技园对园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基础设施等硬环境建设或升级改造,对其建设贷款利息给予一年贴息,贴息金额不超过按同期银行基准利率计算出的利息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