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1加强我省的辐射监测能力建设,尽快配置辐射监测仪器设备和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并根据国家环保总局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响培训计划,分期、分批参加总局组织的培训。
7.2.2培训内容由理论培训和操作培训两部分组成。对救援人员的培训侧重于设施、设备和器材等的使用、操作和维护;对管理人员的培训要求理论操作并重,通过理论培训和模拟演习提高管理和反应对策能力。
7.3演练
根据省内情况和需要,组织省内辐射应急演习,由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制定演习计划,并组织实施。演习目的是为了提高事故应急反应能力,检验应急反应中各环节是否快速、协调、有效运行。
培训和演习均应有记录和总结报告。必要时需根据演习的结果修订本方案及相关应急实施程序。
8 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8.1.1核设施:指核动力厂(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汽供热厂等)和其他反应堆(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置等),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和后处理设施,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设施等。
8.1.2核事故:指核电厂或其他核设施中很少发生的严重偏离运行工况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下,放射性物质的释放可能或已经失去应有的控制,达到不可接受的水平。
8.1.3辐射事故:指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
8.1.4放射源: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8.1.5干预:是旨在减少或避免不属于受控实践的、或因事故而失控的源所致的照射或照射可能性的行动。
8.1.6干预水平:指预先规定的用于在异常状态下确定需要对公众采取应急防护措施的剂量水平。
8.1.7烟羽应急计划区:指针对放射性烟云引起的照射而建立的应急计划区。
8.1.8食入应急计划区:指针对食入放射性污染的水或食物引起的照射而建立的应急计划区。
8.2预案审定和管理
本专项应急预案由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实施。专项预案一般每3年修改一次。预案修改工作由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处置情况与预案实施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修订。
8.3责任追究
8.3.1建立健全核事故和辐射事故的领导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机关领导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负责的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引咎辞职或者责令辞职,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不按规定做好核事故和辐射事故预防工作、应急准备工作的,导致发生重大核事故和辐射事故的;
(2)不服从上级行政机关对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统一领导和协调的;
(3)不按规定报送和公布有关核事故和辐射事故信息或者瞒报、谎报、缓报的;
(4)不按规定及时发布核事故和辐射事故警报,采取预警措施,导致发生本可以避免的损害的;
(5)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置核事故和辐射事故,或者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