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6现场指挥部设在核事故和辐射事故现场周边适当的位置,也可在具有视频、音频、数据信息传输功能的指挥通信车辆上开设。要保证情况掌握及时,信息通信顺畅,指挥迅速且不间断。要建立专门工作标识,保证现场指挥部正常工作秩序。
5.3.7现场指挥部成立后,由省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总指挥长签发应急处置命令,通报现场指挥部名称、下设各工作组成员单位、设置地点、联系方式等。命令由省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联动指挥中心传达到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有关职能部门、事发地市、县(区)政府和有关单位。
5.4新闻报道
5.4.1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或者其授权机构负责统一发布核事故和辐射事故相关信息。省人民政府新闻办派员参加现场指挥部工作,负责对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媒体活动实施管理、协调和指导。
5.4.2省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撰写新闻稿、专家评论或灾情公告,报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同意后向社会发布。
6 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充分利用全省统一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信息传输网络,加快互通互联的综合信息交流平台。确定统一频率和呼号,制作应急相关部门和人员的通讯簿,明确联络方式。公安报警电话:110;医疗急救电话:120;环保热线电话:12369;省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办公电话:65332695。
6.2物资保障
省发展与改革厅应协调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供应。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应急相关部门购置、储备事故应急处理所需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备。所有应急设施、设备及通讯、监测、评价等系统都须妥善维护,并有严格的保养及试验制度,以保证其处于随时可用状态。
6.3应急队伍保障和现场救援
6.3.1从各行业专家中挑选人员建立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专家库,并报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备案。省突发公共事件联动指挥中心可根据需要组织应急队伍,做好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工作。
6.3.2省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技术专家组应加强应急监测、事故调查处理能力建设,配备相应的应急设备。现场处置设备包括可供应急响应单位使用的防护、监测、交通、取证和通讯等设备。省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技术中心应列出所使用设备类型、名称、数量、性能等报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备案。
6.4经费保障
省财政部门及各市、县级财政部门要将应急所需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中优先安排,确保事故应急处理的工作经费和能力建设经费。
6.5技术储备与保障
组织有关机构和单位开展核事故和辐射事故预警、预测、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研究,依托相应的科研机构,建立相应的技术信息系统。
7 宣传培训及演练
7.1公众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要在全社会范围内广泛宣传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带来的危害和妥善处置、应对辐射事件的重要性,以及发生核事故和辐射事故时紧急避险的有关常识,并向公众发放。
7.2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