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1终止应急状态的程序和条件
5.2.1.1终止应急状态的程序
(1)Ⅳ级应急状态:核设施营运单位和辐射工作单位应急指挥部根据核设施和辐射装置的特定状态,决定并发布应急状态的终止,并向省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组织和国家核应急办报告。
(2)Ⅲ级应急状态:核设施营运单位和辐射工作单位应急指挥部根据核设施和辐射装置的特定状态,决定并发布应急状态的终止,并向省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和国家核应急办报告。
(3)Ⅱ级应急状态:核设施营运单位和辐射工作单位应急指挥部根据核设施和辐射装置的特定状态,将终止应急状态的报告报省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和国家核应急办后,由营运单位应急总指挥宣布。
(4)Ⅰ级应急状态:核设施营运单位和辐射工作单位根据核电厂的状态,将终止场外应急状态的建议报省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联动指挥中心,经审定省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联动指挥中心后上报国家核应急协调委,经协调委批准后,由省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联动指挥中心发布。
5.2.1.2终止应急状态的条件
批准终止应急状态之前,必须获得足够的情况,确信该核设施或辐射装置事故已切实得到控制,而且几乎已恢复到安全状态,特别要确认满足下列条件:
(1)放射性物质的释放已经停止或者已经控制到低于可接受的水平。
(2)为使公众免受放射性污染,并使事故的长期后果可能引起的照射降至尽量低的水平,已经采取并继续采取一切必要的防护措施。
为保证条件(2)得到满足,只要有必要,省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技术单位应加强有关巡测、采样分析和评价等工作。
5.2.2应急终止后的行动和总结报告
5.2.2.1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在解除应急状态后,省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进行下列工作:
(1)整理和审查所有的应急记录和文件等资料;
(2)总结和评价导致应急状态的事故情况和在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
(3)必要时修订省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5.2.2.2应急响应总结报告
应急终止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有关规定在1个月内提交部门做出书面总结报告,上报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和国家核应急办。总结报告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发生事故的核设施和辐射装置的基本情况,事故原因、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评价,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有效性,主要经验教训和事故责任人及其处理等。
5.2.3恢复正常秩序
5.2.3.1场内恢复正常秩序
发生核事故的核设施营运单位或辐射工作单位应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清除场内放射性污染,恢复的正常运行。当事故使安全重要物项的安全功能达不到国家标准时,核设施或辐射装置的重新启动计划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审查批准。
5.2.3.2场外恢复正常状态
省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根据受影响地区的放射性水平,采取有效的恢复正常秩序的措施:一方面对直接受影响的人员采取防护措施(如控制进入污染区,控制食物和水污染,去污,固定剩余放射性物质等);另一方面为恢复环境和公众正常生活条件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如在应急状态终止后在受控制条件下允许部分或全部撤离人员返回受影响的原先居住的区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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