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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失效]

  4.2.2进入预警期后,省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联动指挥中心各部门要采取更加严格的防范控制措施,防止事态的发生、发展,各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坚守岗位,积极履行职责。
  4.3预警的解除
  4.3.1发布预警的人民政府根据事态的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对有关情况证明不可能发生辐射事故的,发布预警的人民政府立即宣布解除警报;已经宣布进入预警期的,应当立即宣布终止预警,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5 应急响应
  5.1分级响应
  5.1.1根据《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规定,我国的核事故应急实行三级管理,即国家级、省政府级及核设施营运单位三级,分层对相应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负责。
  5.1.2核设施和辐射装置发生一般核事故和辐射事故(Ⅳ级)进入Ⅳ级应急状态时,核设施营运单位和辐射工作单位的应急组织进入有准备的状态,采取缓解措施,并向省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和国家核应急办及时报告情况,加强注视事态的发展情况。
  5.1.3核设施和辐射装置发生较重核事故和辐射事故(Ⅲ级)进入Ⅲ级应急状态时,营运单位应实施应急预案,采取措施使核设施和辐射装置恢复安全状态,同时按规定向场外报告事故的情况;启动省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联动指挥中心,省有关应急专业组进入待命状态。必要时对事故应急响应进行支援。提供的支援包括:辐射监测、气象资料、事故后果评价、工程检验、医疗救治、交通支援等。
  5.1.4核设施和辐射装置发生严重核事故和辐射事故(Ⅱ级) 进入Ⅱ级应急状态时,营运单位和辐射工作单位实施应急预案,采取措施使核设施和辐射装置恢复安全状态,撤离场内非重要人员,按规定向场外报告事故情况,在核设施和辐射装置附近的场外区域实施辐射监测;启动省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省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成员单位有关领导到联动指挥中心指导应急响应工作,向国家核应急办报告有关情况,各应急专业组进入待命状态,并根据需要开始行动。
  5.l.5当发生特别严重核事故和辐射事故(Ⅰ级),需要进入Ⅰ级应急(总体应急)状态时,核设施营运单位和辐射工作单位向省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联动指挥中心及时提出进入场外应急状态的建议;省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联动指挥中心向国家核应急协调委提出请求批准进入场外应急状态的报告;国家核应急协调委审批进入场外应急状态。在事故情景十分危急时,省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联动指挥中心可先决定进入场外应急状态,尔后立即向国家核应急协调委报告。
  5.l.6当事故辐射后果影响或可能影响邻近省时,由省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联动指挥中心负责向有关省政府通报事故情况,并提出相应建议。
  5.l.7当核设施营运单位、辐射工作单位和省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联动指挥中心的应急力量不足时,向国家核应急办请求支援。
  5.l.8当台湾省和周边省核事故可能或已经对我省造成辐射影响时,参照本预案的有关规定和执行程序组织应急响应。
  5.2应急终止和恢复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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