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应急计划区划分
1.5.1核电厂。应急计划区划分为烟羽应急计划区和食入应急计划区。烟羽应急计划区系以核电厂为中心、半径为7至10公里划定的需做好撤离、隐蔽和服碘防护的区域。这种应急计划区又可分为内、外两区,内区的半径为3至5公里,撤离(包括预防性撤离)准备一般主要在内区进行。食入应急计划区系以核电厂为中心、半径为30至50公里划定的区域。在这个区域内要做好事故情况下食物和饮水的辐射监测和控制的应急准备。
1.5.1其他核设施。应在危险分析的基础上确定其他核设施的应急计划区及应急准备的内容。
1.6干预原则
1.6.1在应急干预的决策过程中,既要考虑辐射剂量的降低,也要考虑实施防护措施的困难和代价。因此,应遵循下列原则,并综合考虑社会、经济、政治等方面的因素(通用干预水平、行动水平见附件1、附件2、附件3)。
(1)干预的正当性原则。干预应是正当的,拟议中的干预应利大于弊,即由于降低辐射剂量而减少的危害,应当足以说明干预本身带来的危害与代价(包括社会代价在内)是值得的。
(2)干预的最优化原则。干预的形式、规模和持续时间应是最优化的,使降低辐射剂量而获得的净利益在通常的社会、经济情况下从总体上考虑达到最大。
(3)应当尽可能防止公众成员因辐射照射而产生严重确定性健康效应。
1.7适用范围
1.7.1本应急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内突发的核事故和辐射事故,是《
海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专项应急预案,主要包括下列突发事故:
(1)核设施发生的事故。包括:核动力厂(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汽供热厂等)和其他反应堆(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置等)事故;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和后处理设施事故;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设施等事故。
(2)辐射事故。主要包括:核技术和辐射源应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放射性物质运输事故、放射性伴生矿事故、放射性废物处置场辐射污染事故、城市放射性废物暂存库辐射污染事故等。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设立省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联动指挥中心(属省公共突发事件应急联动指挥中心的专项应急指挥中心)。其主要职责是:执行国家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的法规和政策;组织制定特别严重核事故和辐射事故(Ⅰ级)、严重核事故和辐射事故(Ⅱ级)应急计划,做好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工作;统一指挥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行动;组织支援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行动;及时向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通报核事故和辐射事故。
2.1.2省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成员单位包括: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军区、省公安厅、省卫生厅、武警海南省总队、省财政厅、省交通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通信管理局、省新闻办公室等有关部门组成;省国土环境资源厅为牵头单位。根据不同核事故和辐射事故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任总指挥,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厅长和省军区司令员任副总指挥。成员由成员单位的领导组成。
接到发生较大核事故和辐射事故(Ⅲ级)信息后2个小时内,由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根据事态发展的情况,通知各成员单位,组织启动省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联动指挥中心,进入待命状态。必要时对事故应急响应进行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