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核与辐射应急预案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6月19日,实施日期:2012年6月19日)废止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琼府函〔2006〕99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海南省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海南省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目的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规定,为确保核事故和辐射事故一旦发生严重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后,能迅速采取必要和有效的应急响应行动,保护工作人员、保护公众和保护环境,将核事故和辐射事故造成的危害降到最低程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应急预案。
1.2工作原则
1.2.1认真贯彻执行我国核应急管理工作“常备不懈、积极兼容、统一指挥、大力协同、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方针。
1.2.2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应对核事故和辐射事故的有效机制,明确各有关部门职责,密切协同,做好应对核事故和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准备,必要时充分依靠和发挥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的作用,最大限度地减少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环境污染。
1.3编写依据
1.3.1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国家核应急预案》等。
1.3.2地方性规章:《
海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海南省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突发公共事件专项预案起草修订指南》等。
1.4应急状态分级
1.4.1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重到轻将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分为特别严重核事故和辐射事故(Ⅰ级)、严重核事故和辐射事故(Ⅱ级)、较重核事故和辐射事故(Ⅲ级)和一般核事故和辐射事故(Ⅳ级)四个等级。
1.4.2特别严重核事故和辐射事故(Ⅰ级),是指核设施发生需进入场外应急的严重核事故,或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3级以上的核事件;台湾省各周边省核设施中发生的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4级以上的核事故;Ⅰ类、Ⅱ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严重核事故和辐射事故(Ⅱ级),是指核设施发生污染,达到进入场区应急状态标准;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