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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虹口区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2005修正)


  区政府各工作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建立本部门的新闻发言人制度。

  第二十七条 根据提供政府信息查阅服务的需要,区政府在区档案馆设置公共查阅室,有条件的本区其他政府机关也应当设置公共查阅室或者公共查阅点,配备相应的设施,方便公众对相关政府信息的检索、查询、复制。

  第二十八条 本区政府机关依申请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可以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递送等成本费用。收费按照市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标准执行,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财政。

  申请人根据本市有关规定属于低收入者的,经本人申请、本区政府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免除费用。

  法律、法规对收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区政府机关应当将本机关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政府信息公开事宜提出咨询。

  第三十条 对阅读有困难的残疾人、文盲申请人,本区政府机关应当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四章 监督和救济

  第三十一条 区政府办公室应当于每年3月31日之前,公布上年度本区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区政府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统计;

  (三)本区政府机关同意公开、部分公开和免予公开的分类情况统计;

  (四)就政府信息公开提出复议、诉讼和申诉的情况统计及其处理结果;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改进的方案;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二条 区政府各工作部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和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违反本细则,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由区监察委员会或者主管行政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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