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根据本细则第九条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的以下一种或者几种形式及时予以公开:
(一)政府公报或者其他报纸、杂志;
(二)互联网上的政府网站;
(三)政府新闻发布会以及电视、广播等公共媒体;
(四)在本区政府机关主要办公地点等地设立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政府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或者设施;
(五)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本区政府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向公众免费提供。
第二十三条 本区政府机关应当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目录。政府信息目录应当记录政府信息的名称、基本内容的简单描述及其产生日期。有条件的本区政府机关,可以逐步编制本机关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目录。
区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编制全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区档案馆负责编制全区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目录,区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及时将区机关各部门、街道(镇)提供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移交区档案馆。
本区政府机关、区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区档案馆应当适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目录,并通过政府网站等途径公开以供查阅。
第二十四条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在互联网上的政府网站上公开,同时在区政府公报上公开,并可以增加采取其他的公开形式。
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和镇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在互联网上的政府网站上公开,同时可以增加采取其他的公开形式。
第二十五条 区政府公报应当及时发至指定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的社区服务中心和书店、邮局等免费发放点,方便公众获取。
区政府公报应当备置于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的社区服务中心和区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方便公众免费查阅。
第二十六条 区政府建立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代表本级政府向社会发布政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