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和形式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本细则第八条规定要求获得政府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分别向区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掌握该政府信息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和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提出申请。
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本区政府机关可以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第十三条 本区政府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当场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况在规定期限内给予书面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
(三)不属于受理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六)申请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两个以上本区政府机关共同掌握的,任一政府机关均有义务受理并答复该申请。受理机关应当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将受理材料复印件转达其他共同掌握该信息的机关,其他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受理机关反馈意见。
第十四条 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含有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本区政府机关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十五条 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属于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三)项情形,可能影响第三方权益的,除第三方已经书面向本区政府机关承诺同意公开的外,本区政府机关应当书面征询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作不同意提供。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本区政府机关向其提供注册登记、税费缴纳、社会保障等方面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本区政府机关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当包括对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并签名或者盖章。本区政府机关应当创造条件,通过采用网上认定身份的新技术,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互联网向本区政府机关提交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