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情况。
(三)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方面。
1.重大城市基础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情况及工程进度情况;
2.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结果及其监督情况;
3.政府财政预算、决算和实际支出以及审计情况。
(四)政府机构和人事方面。
1.区政府各工作部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的管理职能及其调整、变动情况;
2.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对前款事项的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条 本区政府机关拟作出的决策、制定的规定或者编制的规划、计划、方案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在制定过程中,起草机关或者决定机关应当将草案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第十一条 下列政府信息,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 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二)、(三)项所列的政府信息,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不受免予公开的限制:
1.权利人或者相关当事人同意公开的;
2.公开的公共利益超过可能造成的损害的;
3.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公开的。
本条第(四)项所称的“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是指政府机关为完成行政行为或作出行政决策而进行调查、讨论、处理的过程中信息,而不论政府行为是否已经完成、政府决策是否已经作出。
本条第(四)、(五)项所列的政府信息,如果公开具有明显的公共利益,且公开不会造成实质性损害的,本区政府机关可以决定予以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