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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虹口区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2005修正)


  本区政府机关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事务机构的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本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事宜;

  (二)受理和处理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保管、维护和更新或者督促本机关有关机构保管、维护、更新本机关的政府信息;

  (四)组织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区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区政府各工作部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和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分别受理向本区政府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本区政府机关内部的法制机构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审核工作。

  区政府各工作部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和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对重大、疑难问题,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报区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协调处理。

  区政府各工作部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和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对申请人作出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将可能涉及重大矛盾的答复情况报区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区监察委员会和区政府法制办公室依据各自的职责,负责对本区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组织监督检查和评议。

第二章 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依据本细则,要求本区政府机关向其提供有关的政府信息。

  第九条 本区政府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管理规范和发展计划方面。

  1.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其他文件;

  2.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划、计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

  3.城区总体规划、其他各类城市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规划。

  (二)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

  1.影响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或者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及其处理情况;

  2.扶贫、优抚、教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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