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虹口区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2004年4月1日以虹府〔2004〕13号文件发布,根据2005年11月15日《虹口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虹口区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公正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监督本区政府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根据《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本区政府机关掌握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以纸质、胶卷、磁带、磁盘以及其他电子存储材料等载体反映的内容,既包括现行有效的文件,也包括已经失效或废止的文件。政府机关的内部管理信息和经营性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的信息不属于本细则所定义的政府信息。
本细则所称本区政府机关,是指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和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
第三条 除本细则第十一条所列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申请予以提供。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及时、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本区设立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区政府办公室、区信息化委员会、区监察委员会、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区政府新闻办公室、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档案局、区保密局等政府机关组成,负责研究、协调推进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重要问题。
区政府办公室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组织、指导、推动本细则的实施。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指定区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下设的办公室为处理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专门机构,负责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对外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信息公开事项的咨询。
区政府各工作部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应当指定本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专门机构,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