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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虹口区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的决定(2005)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虹口区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的决定
(虹府〔2005〕44号)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镇):

  经2005年10月25日第27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对《虹口区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进行修改,具体修改如下:

  一、在《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本区政府机关掌握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以纸质、胶卷、磁带、磁盘以及其他电子存储材料等载体反映的内容,”之后增加“既包括现行有效的文件,也包括已经失效或废止的文件。政府机关的内部管理信息和经营性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的信息不属于本细则所定义的政府信息。”

  二、将《细则》第四条中的“区发展和计划委员会”改为“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三、在《细则》第五条“区人民政府指定区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下设的办公室为处理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专门机构,负责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之后增加“对外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信息公开事项的咨询。”

  四、将《细则》第六条修改为“区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区政府各工作部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和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分别受理向本区政府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本区政府机关内部的法制机构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审核工作。

  区政府各工作部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和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对重大、疑难问题,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报区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协调处理。

  区政府各工作部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和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对申请人作出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将可能涉及重大矛盾的答复情况报区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五、在《细则》第十一条增加对第(四)项内容的具体解释:“‘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是指政府机关为完成行政行为或作出行政决策而进行调查、讨论、处理的过程中信息,而不论政府行为是否已经完成、政府决策是否已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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