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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政风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


  (五)廉洁自律,艰苦奋斗。

  1.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各项廉政规定。不准在行使行政审批权和分配使用资金的过程中进行权钱交易,为个人和小团体谋取利益;不准违反规定,利用职权干预建设工程招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不准收受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不准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便利,为本人、配偶、子女及身边的工作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参加以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准私自借用下级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车辆。

  2.坚持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要养成勤俭节约的风气,坚决反对和制止各种奢侈浪费行为。严禁超标准配备使用小汽车;严禁以开会、考察、招商、研讨、培训等名义变相组织公费旅游;严禁向企事业单位摊派会议经费;严格控制新建和装修机关办公楼;严格控制各种名目的庆典和达标评比活动;严格控制出国(境)团组。

  3.自觉接受监督。各级行政机关要积极配合纪检监察机关、审计部门等专门监督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群众、社会和新闻舆论的监督。领导干部要将本人廉洁从政的情况定期向组织报告,在规定范围内公布。国家公务员(含依照、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下同)要按照《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和即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要求,自觉规范从政行为,清正廉洁,做一名让人民满意的公仆。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区长对区政府的政风建设负总责,各位副区长对分管部门和工作职责范围内的政风建设负直接责任。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镇)的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政风建设的第一责任人,班子内部其他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政风建设负直接责任。区监委、区政府办公室、区人事局等部门要及时沟通全区政风建设的情况,主动向区政府提出加强和改进政风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二)强化教育。加强对国家公务员的教育,引导和帮助国家公务员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进一步增强宗旨观念和公仆意识,使为人民服务成为自觉行动。

  (三)健全机制。建立政风测评机制,按照民主、科学、公正、客观的要求,不断完善政风测评体系,探索有效的测评方式,实现政风测评的常态化。建立奖惩机制,将政风建设纳入各级行政机关的目标考核,实行奖优罚劣,推动政风建设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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