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接受初评(2005年7月11日至7月底)。
在自评合格的基础上,申请并接受市创建活动联合领导小组组织的初评。
(四)迎接复评(2005年8月至10月)。
迎接由国家创建活动联合领导小组组织的复评。
四、职责分工
(一)区卫生局是创建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协调其他有关部门、各街道(镇)共同推进创建工作;协调区财政局调整卫生经费支出结构,按社区卫生服务人口数安排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经费,结合实际,安排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及其设备的启动更新、人才培养及健康教育等经费;研究制定鼓励社区卫生服务有序发展的扶持政策;协调制定社区卫生服务在职人员的培训计划,完善继续教育方面的规章制度;贯彻落实本市医疗保险政策,引导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诊治一般常见病、多发病及慢性病;帮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立与上级医疗机构之间的双向转诊机制。
(二)区委宣传部负责借助《虹口报》等媒体,加大创建工作的宣传力度,报道创建工作动态,宣传本区社区卫生服务的特色与优势,使社区居民及时了解创建工作的进展。
(三)区计委负责将社区卫生服务纳入区域发展的总体规划;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价格体系。
(四)区人口计生委负责指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面向社区的计划生育与生殖保健宣传教育工作。
(五)区人事局负责完善全科医师职称资格审查评定体系;制定鼓励、吸引优秀卫生技术人才参与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有关政策;协助办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名称变更的后续事宜。
(六)区民政局负责将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和服务体系;对优抚对象给予政策扶持和经济帮助。
(七)区财政局负责制定本区社区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具体项目的补助标准,并将有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做到卫生事业经费增长与同期财政支出增长相匹配;药品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继续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投入。
(八)区教育局负责协助开展创建的宣传、动员工作;配合做好中小学生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九)区市容局负责做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周边地区的市容环境保洁工作。
(十)区规划局负责将社区卫生服务设施纳入城市规划,做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选址合理,在公共服务设施中预留社区卫生服务用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