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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残联虹口区智障人士阳光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各街道(镇)在推进“阳光行动”的过程中,应结合“社区残疾人工作助理员万人项目”,配备所需的管理人员及师资力量,并注重发挥残疾人工作助理员、智障人士家属、志愿者、义工及其他热心社会公益人士的作用。

  (四)“阳光之家”应结合特奥活动项目,组织开展适合智障人士生理、心理特点的各项培训。通过开展生活技能、简单劳动、体育文化活动等方面的培训,帮助智障人士逐步提高认知能力。

  (五)有关部门、各街道(镇)应主动做好“阳光行动”、“阳光之家”的宣传工作,唤起社会对智障人士的关爱,正确认识和回应智障人士的需要,争取社会各界对“阳光行动”的支持。

  (六)“阳光行动”所需经费按照“政府投入一块、社会捐助一块、个人承担一块”的方式解决,根据本市有关规定予以落实。

  四、职责分工

  (一)区残联。负责开展“阳光行动”有关工作的综合协调,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在各街道(镇)推进“阳光行动”的过程中给予指导,对有关业务人员进行日常管理。

  (二)区劳动保障局。负责对与“阳光行动”有关的培训、就业事宜给予业务指导和政策扶持。

  (三)区教育局。负责为“阳光行动”提供及培训特教师资。

  (四)区民政局。负责为“阳光行动”提供智障人士参加劳动锻炼所需的加工产品,为智障人士到福利企业见习提供便利。

  (五)区财政局。负责按规定落实“阳光行动”配套资金。

  (六)区卫生局。负责为智障人士提供体检、医疗、康复指导等服务。

  (七)区体育局。负责做好特奥运动项目教练员的培训工作,指导智障人士参加特奥运动项目的训练。

  (八)区文明办。负责组织“阳光行动”志愿者队伍,为智障人士提供服务,积极开展“阳光行动”宣传工作。

  (九)区地区办。负责协调、督促各街道(镇)按规定建立“阳光之家”。

  五、培训活动

  区残联负责组建由区残疾人劳动服务所、智力残疾人亲友会、全区各“阳光之家”的负责人、区劳动保障局职业培训中心、本区密云路学校的教师、热心公益的社会人士参加的工作小组,定期研究“阳光之家”培训活动的内容和形式。

  “阳光之家”要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动员、组织本地区符合条件的智障人士参加有益身心健康的各项培训活动,具体形式和时间应结合智障人士的实际情况及其家属的要求而定,可灵活采取全日制、小时制、定期制、上门制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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