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残联虹口区智障人士阳光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虹府办〔2005〕26号)
区政府有关部门、各街道(镇):
虹口区残疾人联合会《虹口区智障人士“阳光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〇〇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虹口区智障人士“阳光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帮助本区智障人士提高生活自理、社会交往和简单劳动的能力,鼓励其走出家庭、融入社会,根据市残联《关于开展“智障人士阳光行动”实施方案》(沪残联〔2005〕22号)的要求,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帮助对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业智障人士,是“阳光行动”帮助的对象:
(一)具有本区常住户口;
(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三)生活基本能够自理;
(四)能参加培训活动;
(五)无传染病及高危疾病;
(六)年龄在16至35周岁之间。
二、组织机构
成立虹口区智障人士“阳光行动”专项工作联席会议,负责领导开展“阳光行动”的有关工作。联席会议由陈静薇副区长任召集人,区劳动保障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教育局、区卫生局、区体育局、区地区办、区文明办、区残联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残联。
三、工作要求
(一)“阳光行动”是今年市政府确定的实事项目之一,意义重大。有关部门、各街道(镇)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统一思想,加强协调,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完成年内使440名智障人士受益的任务。
(二)本区规划建立一所区级示范型智障人士“阳光之家”,房屋的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须拥有适于进行职业培训、简单劳动、休闲娱乐、康复训练、特奥活动的场地及其他设备、设施。
各街道(镇)应分别建立一所普及型智障人士“阳光之家”,房屋的实际使用面积一般不得小于100平方米,统一标识,并配备一定的培训、康复、娱乐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