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建设成本核算及税费计缴情况;
(八)债务债权情况;
(九)投资效益情况;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进行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有关部门应当以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结果作为建设项目财务决算、办理财产移交的依据。
区审计局应当积极配合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议联席会议对建设项目的预算编制、执行和竣工决算情况进行总体评估。
第五章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和聘请专业人员参与审计
第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区审计局可以委托具有相应审计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建设项目审计。
第十六条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建设项目审计前,区审计局应当确认该社会中介机构具有相应的审计资质、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及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十七条 在进行建设项目审计时,区审计局可以利用业经核实确认的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
第十八条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建设项目审计的,区审计局应当对该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质量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因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审计而产生的费用,由区审计局按照《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审核)招标代理服务暂行收费标准》编制经费预算,经区政府批准后,由区财政局安排专项经费支付。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向区审计局提交资料、拖延提交资料,或者阻碍审计监督检查的,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
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规定,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合同文本、工程招投标文件、项目预决算文件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
三十二条、第
五十条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