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设项目概算编制程序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设计概算内容是否真实、科学;
(四)施工图设计及其预算是否真实、准确、合法地反映工程造价情况,是否符合经过批准的概算;
(五)建设资金安排及到位情况;
(六)用于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勘察、设计、监理、咨询服务等的资金使用情况;
(七)建设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法人责任制和工程质量责任制的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进行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被审计单位按规定提交资料后,区审计局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完成建设项目预算审计:
(一)建设项目投资额度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万元)、5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预算审计;
(二)建设项目投资额度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0万元)、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预算审计;
(三)建设项目投资额度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00万元)的,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预算审计。
第四章 竣工决算审计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通过初步验收后3个月内,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并以书面形式向区审计局提出竣工决算审计申请。
第十二条 竣工决算审计开始前,被审计单位应当向区审计局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设计文件、历次概算调整文件;
(二)初步验收报告;
(三)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合同及结算资料;
(四)建设项目开始建设以来的工程进度报表、财务报表、工程竣工决算报表、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第十三条 区审计局应当围绕下列事项进行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
(一)竣工决算报表情况;
(二)建设项目总投资及预(概)算执行情况;
(三)建设项目资金来源、管理及使用情况;
(四)工程价款结算和工程决算情况;
(五)资产交付使用情况;
(六)尾工工程的未完工程投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