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区审计局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审计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工作,遵守国家审计准则,保守国家秘密、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奉公,合理谨慎。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区审计局在进行建设项目审计时,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本区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及区计委、区建委、区财政局等有关部门提供的资料,制定年度建设项目审计工作计划,报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议联席会议批准后执行。
(二)负责对列入年度建设项目审计工作计划的建设项目进行施工图预算审计,对通过初步验收并已完成竣工决算编制的建设项目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三)负责在建设项目审计完毕后出具审计结论性文书。预算审计结论性文书应当提交区计委、区财政局、建设项目管理单位等有关部门。
(四)对经审计发现问题的建设项目依法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发现的问题依法应由有关部门处理的,作出移送处理的决定。
(五)年度建设项目审计工作计划需要进行调整的,提出调整方案,报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议联席会议批准。
第七条 区计委、区建委、区财政局、区规划局、区房地局、区国资办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三章 预算审计
第八条 建设项目预算审计开始前,被审计单位应当向区审计局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批准文件;
(二)建设项目概算、施工图预算及其编制依据;
(三)建设项目前期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
(四)区审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区审计局应当围绕下列事项进行建设项目预算审计:
(一)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是否合法;
(二)建设项目的用途、规模、内容及标准是否符合经过批准的投资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