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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虹口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试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本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4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4日)废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虹口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试行办法的通知
(二〇〇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虹府〔2005〕9号)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镇)、区直属单位:

  《虹口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试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虹口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虹口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是指以本区财政性资金或其他政府资源投资,或者以国有资产担保融资为建设资金主要来源的公共基础设施类(含城市维护)、社会公益类、技术改造类建设项目及区政府认为需要纳入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其他类型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区审计局依法对列入本区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且投资额度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万元)的建设项目的预算、竣工决算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条 区审计局依据本办法进行建设项目审计时,应当确定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含项目法人)为被审计单位。

  区审计局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该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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