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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将本区生活垃圾中转运输特许经营权的管理权授予虹口区市容管理局的批复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将本区生活垃圾中转运输特许经营权的管理权授予虹口区市容管理局的批复
(虹府〔2005〕13号)


虹口区市容管理局:

  你局2005年3月24日《关于明确我区生活垃圾中转运输特许经营权管理权限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第四条第三款和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市、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事权下放意见》(沪容环发〔2004〕271号)的规定,同意将本区生活垃圾中转运输特许经营权的管理权授予你局。请你局根据有关规定,加强管理,确保本区生活垃圾中转运输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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