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本区行政处罚实施主体清理工作的通知
(虹府办〔2005〕7号)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镇):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
行政处罚法》,建立和完善本区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公告制度,根据《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行政处罚实施主体清理工作的通知》(沪府办发〔2005〕9号)的要求,现就做好本区行政处罚实施主体清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按照“统一布置、分级实施”的要求,由区政府法制办统一组织本区行政处罚实施主体清理工作。清理工作实行“谁实施处罚,谁申报登记”和“谁负责清理,谁确认公布”的原则。
二、清理标准
按照《
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机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确认其具备行政处罚实施主体资格: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二)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三)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接受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事业组织。
三、工作程序
(一)申报登记。
1.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镇)填写《上海市区县级行政处罚实施主体清理意见表》(以下简称《清理意见表》)。
2.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镇)主管的法定授权组织、法定受委托组织和下属机构填写《清理意见表》,并将《清理意见表》报送主管部门、街道(镇)。
(二)汇总审核。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镇)对本单位及本单位主管的法定授权组织、法定受委托组织和下属机构填写的《清理意见表》进行汇总、审核,填写《上海市行政处罚实施主体清理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后,将《清理意见表》和《汇总表》一并报送区政府法制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