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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虹口区政府集中采购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十八条 政府采购资金结算专户发生的利息收入,原则上由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全额作为收入缴入国库。

  第十九条 采购人自行支付采购资金的拨付程序。采购人根据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中心的采购结果或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的自行采购通知向区财政局申请拨款;区财政局审核无误后,按原渠道将采购资金拨付给采购人。采购人应当根据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单及有关的发票凭证向供应商付款。

  第二十条 区财政局和采购人对政府采购资金,统一按《虹口区政府集中采购资金核算暂行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采购人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严格按采购预算实行采购,做好采购资金的支付和会计核算工作。

  在政府采购中,因采购人未能履行付款义务引起的法律责任,依法由采购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区财政局应当加强对本区采购资金的管理,建立健全采购资金结算专户的管理制度,严格资金的核算和拨付,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确保采购资金专款专用和及时准确拨付,维护政府采购良好的支付信誉。

  第二十三条 区财政局应当加强对采购人采购资金的管理与监督,了解采购人采购资金运转情况及帐务处理情况,做好指导服务工作;加强对分散采购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四条 政府采购合同发生纠纷时,区财政局可以暂缓拨付该合同采购款项。

  第二十五条 对不依法进行采购的项目,区财政局有权停拨或者缓拨财政资金,并按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区财政局和采购人应当自觉接受审计和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需用外汇结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的拨款方式及管理办法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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