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差额拨付方式,是指区财政局和政府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项目预算中约定的各方负担资金的比例,分别将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及单位自筹资金支付给供应商。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卡支付方式,是指采购人使用选定的商业银行单位借记卡支付采购资金。采购卡支付方式适用于采购机关经常性的零星采购项目。
采购卡支付方式的管理办法和核算办法由区财政局会同有关银行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财政直接拨付方式的具体管理程序
(一)资金汇集。实行全额拨付方式的采购项目,区财政局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在审核集中采购委托申请表后3个工作日内,将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或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划入结算专户。采购人应当在递交集中采购委托申请表后3个工作日内,依据政府采购计划将应当分担的预算外资金及单位自筹资金足额划入结算专户。
实行差额拨付方式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在确保具备支付应分担资金能力的前提下开展采购活动。
(二)资金拨付申请。采购人和有关部门对集中采购项目验收合格后,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中心应当提供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单、采购项目完成情况表、政府采购合同副本、及供应商开具的正式发票复印件等文件。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核后,填制《采购资金付款通知书》,送区财政局有关机构对支付预算进行会签。采购人根据会签后的《采购资金付款通知书》及有关发票凭证一起入帐。《采购资金付款通知书》一式四联,采购人、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资金管理部门和国库(预算)部门各执一份。
(三)资金拨付。区财政局核对《采购资金付款通知书》无误后,应在7日内,按实际发生数并通过结算专户拨付给供应商。
实行差额拨付方式,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必须确认单位已先行支付自筹资金和预算外资金,方可支付预算资金。
第十六条 对于履约时间较长或采购资金量较大或者需分期付款的项目,采购人可以按合同约定的支付计划分期分批将资金划入结算专户,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支付计划分期填制付款通知书。
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节约的资金,属于预算资金的,原则上留在结算专户,用于平衡预算。涉及预算外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的按各自负担的比例原渠道划回。